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48號民事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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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48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48號聲請人丁○○
丙○○
乙○○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邱飛鳴 律師相對人甲○○住○○市○○區○○里00鄰○○巷000弄00號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甲○○之住所地於聲請前已遷徒至臺中市○○區○○里00鄰○○巷000弄00號3樓之4,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足參,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許慈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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