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97號
債權人 張鈞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尹全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61萬元之計算式。
㈡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113年8月1日」之依據為何?(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97號
債權人 張鈞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尹全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61萬元之計算式。
㈡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113年8月1日」之依據為何?(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