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6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97號

債權人 張鈞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尹全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61萬元之計算式。

㈡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113年8月1日」之依據為何?(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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