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調字第283號
聲請人 范光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包沅禾 等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調字第283號
聲請人 范光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包沅禾 等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