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叁仟捌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訴外人 李仙林 邀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止分別向原告借用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六筆,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除分別約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借款期間及清償方式外,並均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該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若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李仙林即未依約清償各筆借款本息,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為李仙林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對前揭債務負連帶履行之責,為此依據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證據:提出借據(含約定書)一份、消費者貸款契約五份、貸款本息攤還表六份及機動利率表、增補契約各二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李仙林邀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止分別向原告借用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六筆,金額合計二百五十萬元,並約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借款期間及清償方式,詎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李仙林即未依約清償各筆借款本息,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各筆借款均視為到期,尚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含約定書)一份、消費者貸款契約五份、貸款本息攤還表六份及機動利率表、增補契約各二份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並送達準備程序筆錄繕本,惟並未到庭辯論,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一百四十七萬三千八百四十三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李勝琛~B法官楊筑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FO~T32┌─────────────────────────────────────────────────────────────┐│附表一│├─┬────────┬───────┬────────┬─────────┬────────────────────┬──┤│編│本金(新台幣)│年利率│原借款金額│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備考││號││(﹪)│││││├─┼────────┼───────┼────────┼─────────┼────────────────────┼──┤│1│三十二萬一千五百│九點五八五│一百萬元│自91年03月03日│自91年04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二十九元│││起至清償日止│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2│四十一萬七千一百│九點三八五│五十萬元│自91年03月22日│自91年0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十八元│││起至清償日止│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3│十六萬八千四百五│九點三八五│二十萬元│自91年03月05日│自91年04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十九元│││起至清償日止│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4│十七萬一千五百十│九點零六│二十萬元│自91年03月14日│自91年0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六元│││起至清償日止│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5│三十萬六千一百八│八點三二│五十萬元│自91年04月17日│自91年0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十五元│││起至清償日止│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6│八萬九千零三十六│八點九三五│十萬元│自91年03月23日│自91年0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元│││起至清償日止│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本金合計一百四十七萬三千八百四十三元│└─────────────────────────────────────────────────────────────┘┌─────────────────────────────────────────────────┐│附表二│├─┬────────┬────────────┬────────┬─────────────┬──┤│編│借款金額│年利率(並隨該基本放│借款期間│清償方式│備考││號│(新台幣)│款利率變動而調整)││││├─┼────────┼────────────┼────────┼─────────────┼──┤│1│一百萬元│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84年11月03日起至│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三│││││率百分之二點零五│99年11月03日止│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2│五十萬元│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86年10月22日起至│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二│││││率百分之一點八五│101年10月22日止│十二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3│二十萬元│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86年12月05日起至│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五│││││率百分之一點八五│101年12月05日止│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4│二十萬元│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87年05月14日起至│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十│││││率百分之一點五二五│102年05月14日止│四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5│五十萬元│土地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週│88年04月17日起至│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十│││││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95年04月17日止│七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6│十萬元│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88年04月23日起至│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二│││││率百分之一點四│103年04月23日止│十三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金額合計二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