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897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田營造有限公司、 賴瑞珍 、 林志城 、 李賴秀英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宜田營造有限公司、賴瑞珍、林志城、李賴秀英發本票裁定,惟因宜田營造有限公司已廢止,聲請人未補正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且未提出本票付款地所載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9月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