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76號聲請人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經世 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001│美國銀行│合作金庫│100年6月17日│12,390元│IH0000000│││台北分行│商業銀行│││││││民生分行││││├──┼────┼────┼───────┼─────┼─────┤│002│美國銀行│合作金庫│102年5月24日│49,000元│IH0000000│││台北分行│商業銀行│││││││民生分行││││├──┼────┼────┼───────┼─────┼─────┤│003│美國銀行│合作金庫│107年3月13日│84,700元│IH0000000│││台北分行│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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