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74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各壹只,總毛重零點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聖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4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0.95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4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13頁、第162頁)。扣案被告持有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總毛重0.95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5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2666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0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而檢察官就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與前述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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