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吳仟翼 律師被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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