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 吳俊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宗卿 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各為10分之2)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抵押權,因供擔保之土地價額大於債權額,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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