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陳舜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柒仟捌佰叁拾肆折合為壹拾捌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叁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及被告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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