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8號原告 洪義雄 被告 林勝彥 訴訟代理人 林臻瑋 被告 林鳳彬 訴訟代理人 林平進 被告 鍾喜雄
鍾雀林純秀 鍾登輝 莊艮 莊勝郎 鍾火山 鍾三林來金 周素霞 鍾智賢 鍾慧玲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鍾慧菁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鍾火山、鍾喜雄、鍾雀、 鍾三井詹林純秀 、林來金、鍾登輝、周素霞、鍾智賢、鍾慧玲、鍾慧菁(以上11人為公同共有,應公同提出補償)」之記載,應更正為「鍾火山、鍾喜雄、鍾雀、鍾三井、詹林純秀、林來金、鍾登輝、周素霞、鍾智賢、鍾慧玲、鍾慧菁(以上11人為公同共有,應連帶提出補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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