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李芯瑜
李哲樓 住○○市○區○○里00鄰○○路000○0號0樓 李沛縈 李沼宜 住苗栗縣○○鎮○○里0鄰○○街00號0
樓之0
李青燕 葉淑花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被告 徐鵬翔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
張素清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銘皇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附民第45號不能安全駕駛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洪振峰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