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劉豫瑛 (即 劉元將 之繼承人)代理人 蔡葉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繼承人劉元將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
2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謝伊婷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呂欣蓉┌──────────────────────────────────────┐│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X-00000000-0│1│50│├─┼──────────┼────────────────┼───┼────┤│2│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00000000-0│1│4│├─┼──────────┼────────────────┼───┼────┤│3│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00000000-0│1│2│├─┼──────────┼────────────────┼───┼────┤│4│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000000-0│1│6│├─┼──────────┼────────────────┼───┼────┤│5│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000000-0│1│4│├─┼──────────┼────────────────┼───┼────┤│6│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000000-0│1│12│├─┼──────────┼────────────────┼───┼────┤│7│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0-0│1│5│├─┼──────────┼────────────────┼───┼────┤│8│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0-0│1│4│├─┼──────────┼────────────────┼───┼────┤│9│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0-0│1│9│├─┼──────────┼────────────────┼───┼────┤│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0-0│1│8││0│││││├─┼──────────┼────────────────┼───┼────┤│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0-0│1│12││1│││││├─┼──────────┼────────────────┼───┼────┤│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0-0│1│16││2│││││├─┼──────────┼────────────────┼───┼────┤│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0│1│13││3│││││├─┼──────────┼────────────────┼───┼────┤│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0│1│14││4│││││├─┼──────────┼────────────────┼───┼────┤│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0-0│1│7││5│││││├─┼──────────┼────────────────┼───┼────┤│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D-00000000-0│1│1000││6│││││├─┼──────────┼────────────────┼───┼────┤│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D-00000000-0│1│1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