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趙子榮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7年度除字第25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上海商業儲畜銀行股│96年8月3日│10,972元│0000000││││限公司謝仕榮│份有限公司儲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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