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49號聲請人 陳勝義 上列聲請人與應受監護宣告人 陳明松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明松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3年12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足參,自應由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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