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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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債務人 傅琦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83,9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傅琦彥於民國107年5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1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2年2月1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4,69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㈡釋明文件:花旗(台灣)銀行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
花旗(台灣)銀行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債權計算明細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2年度司促字第183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758,581元傅琦彥0000000000000000自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