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6號聲請人 陳宥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民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股東同意書,僅能證明聲請人有受讓相對人股份之事實,尚無法證明繼續6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之事實)。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期間」、「具體項目」及「範圍」,併請陳明檢查之必要性及具體事證。
五、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