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請人衍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票號AR8706741,發票日期為民國113年8月15日,發票人為逢國營造有限公司 曾家成 ,票面金額新臺幣220,861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稱發票人將系爭支票寄出後,但我方卻未收到等語,可知聲請人未收受系爭支票,尚非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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