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請人衍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票號AR8706741,發票日期為民國113年8月15日,發票人為逢國營造有限公司 曾家成 ,票面金額新臺幣220,861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稱發票人將系爭支票寄出後,但我方卻未收到等語,可知聲請人未收受系爭支票,尚非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