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55、12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包裝袋參只)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109年度毒偵字第955、138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55、1110、1205、1443號被告林冠維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110年度毒偵字第855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如附表編號1至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如附表編號4)及110年度毒偵字第1205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如附表編號5),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同條例同條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均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苗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送觀察勒戒,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2月8日釋放出所,並經苗檢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955、138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55、1110、1205、14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855號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白色粉末3包,經警初步檢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白色粉末1包(附表編號3,扣押物品清單編號B3),鑑驗結果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同案另扣得如附表編號4所示晶體1包,經警初步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附表編號4,扣押物品清單編號B4),鑑驗結果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以上有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案件初步鑑驗報告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020號鑑驗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苗檢110年度偵字第5937號卷第27、37、38、57、62頁);再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205號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5所示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6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附卷足憑(見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205號卷第13、1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3只、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所沾附殘留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難以與包裝袋本身完全析離,故包裝袋應視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併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另於鑑驗耗損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備註1B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含袋重0.2公克2B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含袋重0.65公克3B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含袋重0.65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B3)檢品外觀:白色粉末送驗數量:0.3504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3398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020號鑑驗書,見110年度偵字第5937號卷第57、60、62頁)4B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含袋重0.51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B4)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3456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3433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020號鑑驗書,見110年度偵字第5937號卷第57、60、62頁)500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含袋重0.1482公克(參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6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205號卷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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