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523號債權人東方凱悅三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玉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意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意森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2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釋明正確之債權人名稱及請求金額,該裁定已於103年12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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