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雅心 (原名 陳文馨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 官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10×34=2,38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0年12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而聲請人僅提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津貼表,未蓋有公司印章,聲請人應依上開說明補正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沛展貿易有限公司出具之任職證明、薪資證明,以及依上開說明應補正之文件。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即臺北市○○區○○街○○巷○號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四、聲請人應詳細說明聲請人實際支出之生活必要費用(含房屋租賃、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等費用)情形,並就聲請人負責之生活必要支出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繳費證明。而就聲請人檢附之電信費繳費通知觀之,未有繳費人姓名及收費地址,無法認定係聲請人實際之支出,且聲請人雖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未有檢附房屋租金繳納證明,亦請聲請人就電信費繳費通知及房屋租金繳納證明提出說明及相關文件。
五、聲請人陳報名下有車牌00-0000之車輛一部,並已流當予當舖業者,請聲請人提出車輛流當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說明與銀行債權人自前置協商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理賠等相關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就學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應詳實說明聲請人與配偶支出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一、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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