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1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燕培

被上訴人

即被告信義Tempo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柏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715號確定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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