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度聲字第 3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聲字第 3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德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德弘提出新台幣叁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黃德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101 年3 月27日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3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及相關沒收在案,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3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邱明弘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