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勞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號原告緻高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政緯 原告與被告 朱文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3,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並請原告補正被告朱文傑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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