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羅元棓相對人 盧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6日向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元,為證明前開債務,有開立本票一紙700,000元為憑,另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前開債務,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依雙方約定,相對人應於110年5月1日清償前揭債務,惟聲請人於110年6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時卻未獲清償,屢次催繳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相對人於109年11月6日所開立,面額700,000元之本票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新院 嶽民寶 110司拍115字第02621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0年8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110年度司拍字第115號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站前761277.9328494分之3382新竹縣竹北市站前761-17.0728494分之338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34站前段761、761-1------------博愛街426之1號四樓之六商業用、鋼筋混泥土造、9層四層:23.80合計:23.80花台0.60㎡全部備考建有部分:站前段370建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