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857號債權人臺中市大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永鑫 債務人 黃鵑伶
蘇鄒順英
一、債務人黃鵑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參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⑵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五⑵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⑵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黃鵑伶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鄒順英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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