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14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學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5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學毅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害之情形,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於調解時未到庭,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5492號被告彭學毅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學毅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之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12年10月4日18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樹林區俊興街往中正路方向行駛,行經俊興街209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且依其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未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剎停之安全距離,適有 黃聖驊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直行至上址時,因前方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小客車)之 呂明城 倒車而停駛中,彭學毅一時閃避不及,自後方撞上黃聖驊,致黃聖驊追撞前方小客車,因而受有右膝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黃聖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學毅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聖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禾豐骨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各1份、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現場及車損照片共2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檢察官鄭淑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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