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3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蓓琳
被 告 薛百翔
陳勝杰
陳信憲
林偉誠
王建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陸仟 陸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
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史華齡
訴訟費用部分: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
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