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依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依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依航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27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上述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本件係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程序上並無不合;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8日│106年3月19日至同年月│108年8月16日││││20日中午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340號│毒偵字第234號│第2657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418號│108年度訴字第1972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8月14日│108年10月22日│109年04月0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418號│108年度訴字第1972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27號││判決││││││├────┼──────────┼──────────┼──────────┤││判決│108年09月16日│108年11月18日│109年05月20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13633號(已執畢)│第16921號│第7640號│││││││├──────────┴──────────┴──────────┤││編號1至3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2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82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4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判決│109年05月18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8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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