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2月4日至93年2月5日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二罪間具有刑法修正前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39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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