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9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普通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25日犯普通傷害罪,由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898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65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銓正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