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孟 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政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聲請人姓名與印章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姓名(「 吳孟勳 」或「吳孟勲」?),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