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原告黃 李美涼
李春香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春景 原告 李善聖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黃智靖 律師上2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耀偉 律師被告 李國鵬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吳庭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正本之附表一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施盈宇附表:
編號門牌號碼坐落土地建物面積材質分割方法0A屋桃園市○○區○○路000號上竹段496、496之1、307、307之1、307之2地號68.67坪(227平方公尺)鐵皮造平房原物分配予原告李春景。0B屋無上竹段307之2地號4.75坪(15.69平方公尺)磚造平房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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