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原告 林欽萬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翶 律師複代理人 蔡承恩 律師被告 林孫美真
陳 林秋鶯 林春燕 林欽勝 林秀琴 林欽發 陳瑋彤 林彩蓮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六關於「新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道段○○○○號、權利範圍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