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5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支票附表:96度除字第7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麥廣慶 │聯邦銀行內壢│96年4月25日│36,800元│UC0000000│││││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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