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黃頌傑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肆
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經本院職權查
知被告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本院提出更生程序清理債
務之聲請,然依法自不影響本件訴訟之進行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復又不提出其他書狀以資抗辯,
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華民 國98年3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 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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