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467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告 吳蒼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99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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