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子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子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子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2、3之偵查案號均應更正為「104年度偵字第6096號」),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載判決確定日期前,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4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否,而本件聲請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為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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