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6號

原告 劉若涵

被告 楊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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