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8月28日因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之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4日以96年度中簡字第136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073號),判處罰金新台幣7萬元,並於96年6月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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