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左世堉 (原名 左嘉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364,284元,及其中109,779元自民國107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118,523元,及自9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1.5計算之利息㈢467,848元,及自9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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