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洪百合 (即 方志雄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