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1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14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智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更正為「呼氣酒精分析儀檢定合格證書」,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於民國93、99、100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竟仍不知警惕,無視於法律之誡命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再次飲用酒類後,於夜間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國道八號高速公路,於國道八號西向9公里新市交流道為執行路檢勤務之員警攔查,而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9毫克(MG/L),所為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行車具有高度之危險性,所幸未肇事即為警攔檢查獲。復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月琴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850號被告陳智明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
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智明於民國108年5月27日14時許起,在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友人住處飲用罐裝啤酒2至3罐後,明知其服用酒類後體內酒精尚未退去,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17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其駕車行經臺南市○市區○道○號西向9公里時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濃厚酒氣,經警於同日19時4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智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智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檢察官莊士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蔡素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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