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告 盧瑜楠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勳水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