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林培倫 附民被告 魏國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年度簡上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吳宗航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一峻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