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30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許晴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晴樺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1年10月30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年1月30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8.5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年9月30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92,947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