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52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程佳
蔡興諺 被告 李美玲 住臺北市○○區○○○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陸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YouBe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信貸約定書)第18條、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下稱易貸約定書)第4條第3項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月1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貸款額度原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後將額度調高為60萬元,依信貸約定書第1、2、3、5、8、9條之約定,被告即得以該現金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每月應繳納之金額,約定利息採固定年息18.25%計算並按日計息,借款人未依約繳款時,原告得自應付款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另被告於94年4月7日向原告申請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核發額度為20萬元,依易貸約定書第1條第2項約定,借款利率按年息14.9%計算,被告並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最低應繳金額,倘未能依約正常繳納帳款,上開借款亦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依信貸約定書第9條及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個人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再者,被告(一)就信貸借款部分:自92年1月7日核撥貸款起至97年10月7日帳單結帳日為止,累計欠款本金393,365元未給付;(二)就易貸借款部分:自97年10月21日起至102年5月19日帳單結帳日為止,累計143,108元(含本金85,063元、利息58,045元)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增補約定書、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易貸金卡易貸專案申請書暨貸款約定書、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客戶帳務查詢、信用卡中心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等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利息之計算│備註││││(新臺幣)│(新臺幣)││(民國)││├──┼────┼─────┼─────┼────┼────────┼────────┤│││││18.25%│97年10月8日起至││││現金卡││││97年11月7日止│帳號││01│信用貸款│393,365元│393,365元├────┼────────┤0000000000000000││││││20%│9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02│易貸金卡│143,108元│85,063元│14.9%│102年5月20日│帳號│││專案貸款││││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請求金額共計:新臺幣536,4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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