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3800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4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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