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 林岳平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被告 涂朝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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