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楊紋卉 被告 蔡蘇美惠 訴訟代理人 蔡曜燦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邱秋珍